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对学校处分有疑义可申诉

来源:浙江在线  发布日期:2010-09-19   字体:


     浙江在线·教育频道9月19日讯(通讯员 陈国利)今天下午,浙江工商大学下沙校区,沉寂了一个假期的浙江工商大学听证大厅再次启用,首场学生不利处分听证会在此举行。
  与以往听证会不同的,今天参加听证的只有申请人小蒋和他邀请的一位代理申诉人、被申请人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代表、听证委员会主席、纪录员和委员会一位代表。偌大个听证大厅显得冷冷清清。
  核对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后,主席宣布进入正式的听证会程序。

  不服校方处分决定学生上访有路
  首吃不利处分听证制度螃蟹的是浙商大大四学生小蒋。上学期末,小蒋在参加上学期末的数学课补考时,被监考老师认定为与同学小丁互换试卷,按相关规定定性为考试作弊,学校拟对当事双方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并将拟处分通知送达他们手中。小蒋和小丁认为学校在处理结果过于严重,按照学校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了听证申请。学校接受了申请并于9月13日确定了听证时间。
  所谓不利听证,是指对学生的违纪处分。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处分前应告之学生有权申请听证,听证按《浙江工商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进行。
  《浙江工商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对不利处分的听证,在当事人被告知拟作出处分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当事人本人向处分机构或直接向听证委员会申请听证,同时提供听证申请书、处分机构的拟作处分通知书、申辩材料和有关证据等材料。校听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或处分机构的听证申请材料后,经审查材料符合条件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听证;同时,在举行听证会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与处分机构。不利处分听证会的程序,包括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处分机构代表说明拟处分的内容、依据与理由,出示有关证据;被拟处分的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主持人主持质证与辩论。办法特别强调,对于不利处分的听证,只限于被处分者本人参加。被处分者可以委托或同时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

  听证会颇似法庭审理
  “听证会的程序设定完全是按照法庭庭审的模式,很正规。”本次听证委员会主席、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骆梅英博士告诉记者。
  听证会分两个阶段。首先,陈述阶段,被申请人陈述对申请人拟作出不利处分的决定,以及相关的决定依据。接着,申请人陈述申辩理由。第二轮,双方进入论辩阶段,递交证据,申辩双方辩论。最后,主席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委员会成员将合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听证委员会最终意见送达双方。
  “这是一次完整的法庭庭审的过程。”浙江工商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说。“与法庭不同的是,听证会不当堂作出决定。听证委员会将根据听证会纪要进行仔细审议,最终形成听证纪要。最终的裁决,由相关部门作出。”

  制度先行管理更具人文关怀
  在浙江工商大学推进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学校涉及学生利益的各种管理文件也相信地作出了修正。根据2009年修订的《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同时还必须载明学生对处分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学生的违纪处分相关材料材料必须齐全,应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同时规定,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应立即将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外,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处分前应告之学生有权申请听证,听证按《浙江工商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进行。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
 
http://edu.zjol.com.cn/05edu/system/2010/09/19/0169445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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