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大腕盯上浙江海洋经济 拓展海洋金融迎来战略机遇
潮涌——犹如一幅恢弘壮美的蓝色长卷正在浙江大地上徐徐展开。振兴海洋经济离不开金融强有力的保障。
5月24日,工行、农行、中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及中金、中投公司等数十家全国性银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齐聚杭城,与省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各金融机构将在资金保障等方面全力支持浙江发展海洋经济。此前,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未雨绸缪,专门邀请省内外专家、学者,就金融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这一核心主题展开脑力激荡。
当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浙江拓展海洋金融显然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战略机遇期。那么,未来浙江海洋金融的路该怎么走?
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金雪军表示,浙江发展海洋金融的比较优势在国内相当明显,海洋经济方面得天独厚的优势已无需赘述,而浙江作为金融、信息服务大省,也给发展海洋金融提供了极为优厚的便利条件。浙江港口城市包括宁波、台州、温州等,集聚了银行、信用社、信托、租赁、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机构,均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同时,省内建设了全国性交通物流信息平台,辐射16个省市区,并代表国家牵头组建东北亚物流信息服务网络,还建成了浙江电子口岸、宁波电子口岸、宁波第四方物流平台,搭建了大通关公共信息和协同作业平台。这些都是浙江发展海洋金融可资利用的良好平台。
金雪军等专家、学者认为,金融资本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应贯穿于全过程。无论是海洋经济的开发阶段、大规模项目建设时期、稳步发展期,抑或后续的整合优化发展阶段,都离不开金融资本对其他资本的示范和带动效应。并且海洋经济的长远发展,需要依托于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一揽子金融政策支持——
一是加大信贷渠道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主要向各类海洋开发基础设施项目、涉海建设大型项目、中小企业及特色行业提供金融支持,尤其是政策性银行可以直接投入政策性资金支持具体海洋经济项目,还可以贴息、担保等方式吸引商业银行从事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活动。
二是设立专业融资机构,提供专项服务。设立专业性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加大国内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力度,增加专项业务发展部门,提高金融支持的效率。另外,积极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利用优惠贷款,发展特色服务,形成对国内金融资源的有效补充。
三是创新金融产品和运作方式,扩大直接投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借助集合信托、短期融资券、银团贷款、保函、企业债券、海域使用权抵押、政府主导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方式,为涉海企业提供优良、特色金融服务。
四是推动金融开放进程,有效控制涉外风险。逐步展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改革,有序开放涉海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和运作,尝试发展离岸金融市场,采取更便捷的外币结算方法,鼓励金融机构在更大范围内从事混业经营业务。
国际经验表明,在具体资金支持形式上,海洋经济的发展注重以项目为依托,广泛通过政府投资、信贷、保险、风险投资、国际机构资金援助、企业融资等多种公共性和市场化的投融资机制,为其提供全方位的资金支持。 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钱水土认为,只有广泛发动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组织、开发性金融、民间资本和民间组织及相关政府部门在内的多重主体积极参与,多方形成合力,才能充分发挥金融资本的集聚效应,满足海洋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首先,加强航运金融服务创新。积极运用金融租赁方式提供信用支持,拓宽船舶制造和航运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浙分支机构积极发展船舶融资、航运融资、物流金融、海上保险与再保险、航运资金汇兑与结算等航运金融服务;加强金融机构自主创新和企业治理,促进海洋产业升级发展;培育港口产业投资基金等商业化投融资渠道,支持当地区域性银行开发航运金融产品;建设宁波航运金融集聚区,吸引金融机构入驻,形成航运金融特色品牌。
其次,扩大投融资业务和渠道。支持综合运用银团贷款等形式,满足海洋产业重大项目信贷资金需求;引导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用于航运等相关产业项目;充分发挥担保基金对信贷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支持区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引导民资参与港口航运开发事业;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拆借资金和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船舶制造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船舶租赁融资业务,推进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大力发展航运保险,积极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根据需要,对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改造,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允许保税区企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在依法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银行开立离岸外汇账户,为其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在两岸金融业监督合作机制下,优先批准台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浙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浙江金融企业,支持设立双方合资的投资基金,扩大两岸货币双向兑换范围,逐步建立两岸货币结算机制;规范发展各类保险企业,开发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保险产品。
省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教授蔡宁说,国外发展海洋经济的时间较长,相关的金融支持手段较为丰富。总体而言,目前世界各国在海洋经济发展领域主要执行的是政府主导型金融支持政策,涉及项目大多集中于渔业发展和船舶建造,旨在通过分担风险和诱导利益促进微观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选择,主要措施包括发展政策性保险、创新投融资机制及开展金融合作等。
针对海洋产业的风险集中和不可控问题,以政策性保险扶持和推广海洋产业,尤其是渔业的发展,是国际通行做法。实践证明,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难以规避成本收益不对称下生产经营活动的潜在风险。发展政策性保险,通过政府信用担保和资金支持,能有效动员全社会分散海洋产业风险,改变生产经营者在风险面前孤立无援的窘境,这是完善海洋产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海洋产业政策性保险的主要形式包括:渔船保险补贴计划,即按照渔船马力的不同实行“高马力高保额、低马力低保额”的动力补贴方案,由政府出资补贴保险费的30%;渔业保险补贴计划,即政府成立专项准备基金对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相关链条产品开发产业的保险费给予20%至30%的补贴;普惠制引导性保险计划,即不设定具体行业和受益主体,只要是与海洋经济建设相关并愿意投保的,政府均给予不同程度的政策性保费补贴,从而引导更多微观经济主体参与发展海洋经济。
创新投融资机制也很重要。央行研究员王元龙表示,海洋产业自身周期长、风险大、收益不确定等弱质性,决定了金融机构支持力度有限和产业必然存在资金缺口。为了解决发展的资金瓶颈,国际上围绕抵押、担保、信贷等环节,已逐步探索、形成了一系列筹资、融资服务体系,尽可能为海洋经济提供可行的金融配套服务。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陈学彬则认为,仅依靠有限的政策性融资力量和部分商业性融资力量,无法完全满足海洋产业对资金的大额、连续性需求,因此还需在政府投资示范性、引导性和调控性的基础上展开多形式的金融合作。比如,兴办合作基金会、设立信用担保基金和机构、通过股份制方式或联合担保方式发展涉海产业小额信贷等。
降低涉海产业融资门槛,增加贷款额度,如通过政策性银行向海洋产业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或提供比正常分期偿还期限更长的贷款;建立涉海产业发展基金,如渔业基金、渔船资本化基金、渔船油价稳定基金、渔船保险基金、渔业贷款基金、地区发展基金等,为涉海经济提供贷款贴息支持;成立专业银行,并以优惠利率和分期偿还的形式向购买或改建渔船、购买鱼类加工设备及其他涉海产业活动提供贷款,如挪威的海洋银行等。
提供类似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的渔产品抵押贷款制度,渔民可按照贷款利率水平,将产品抵押给国家,获得贷款收益。当市场价格低于贷款利率时,渔民可以放弃抵押产品,且无需偿还贷款;反之,则可将已抵押的产品要回出售,并偿还贷款及相应的利息。(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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