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的创新实践——《浙江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听证会侧记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发布日期:2013-05-02   字体:

  ■本报记者 朱振岳 通讯员 王汝菲

  4月9日下午,《浙江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订听证会在该校的听证大厅举行,来自校内各学院的200余名学生就关乎自身重大利益的学士学位授予制度畅所欲言。

  听证会刚开始,一位学生首先质疑:“《细则》规定,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将不授予学位。学生因为一次考试作弊就不能拿到学位,是不是过重了?”学校制文部门代表回应:“考试作弊是非常严重的错误,必然要受到严厉处罚。当然,此种情况下若符合《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优秀条件,仍可以申请补授学位。此外,教务处目前也正在进行考试方式改革,探索更能体现学生学习能力的方法,提供了9种考试方式供教师选择。”

  “《细则》中规定不符合取得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如果通过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考试可以申请补授,司法考试也是高水平考试,能否也将其列入?”又有学生建议。学校有关代表回应,补授条款的原则是将功补过,目前各专业资格考试众多,是否可以列入要衡量证书的含金量,该条建议会后将予以考虑。

  一个多小时的听证会里,台下的学生连连发问,抛出20多个问题。台上的制文单位代表频频接招,就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回应。浙江工商大学教务处副处长华就昆表示:“学生提问的针对性、专业性都比较强,例如有学生提出《细则》第七条应该将其中的‘注销’改为‘撤销’,我当场翻阅了上位法对应条例,确实是‘撤销’更合适。类似的好建议和意见会后我们都将仔细研究,并体现在修订稿中。”

  据了解,目前我国高校的学位授予细则是各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的。由于上位法规定得比较宽泛,学校细则难免存在疏漏、模糊之处,不利于准确适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次修订即是学校结合学位授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争议事项,拟在文件修订时对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规定,使细则的规定更符合上位法的精神,从而切实有效地保护学生权益、更好地开展学位授予工作。”浙江工商大学法律事务室主任孟威如是说。

  据听证会主持人、法学院吕尚敏副教授介绍,本次听证是学校听证委员会应教务处申请,于申请提出后15个工作日内举行的。会前,听证委员会在校内网听证专栏发布了听证公告;会后,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纪要,学校法律事务室根据纪要形成《听证意见处理报告》,说明采纳的情况与不采纳的理由,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议决定。

  听证制度在浙商大已实施多年。早在2008年,学校就制定了《浙江工商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对校内三类事项实行听证:一是规范性文件听证,即在制定有关师生员工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时进行听证;二是不利处分听证,在学校拟对当事人作出留用察看及以上或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决定时,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听证;三是其他听证,即由学校会议决定进行听证。学校的师生员工都有权参加规范性文件的听证。

  为落实听证制度,浙江工商大学在2009年专门建立了全国教育系统首个实体性“听证大厅”,设立了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由校领导、管理部门代表、教师代表、离退休人员代表、学生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2年,由学校聘任。

  听证会后,法学院学生赵诗雨感慨地说:“以前对于听证的概念来自书本,今天亲身经历了一番,比上一堂专业课印象还要深刻;而且,我们学生能参与学校制度建设这样的大事,让我真切地体会到了作为学校主人翁的感觉。此外,参与的过程也是告知的过程,我相信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会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与责任,避免踩到‘雷区’。”

  据悉,听证制度在浙江工商大学实施五年来,已经先后举行过10次校内听证会,累计参加人数超过1000人次。“听证制度是学校进行依法治校、实现民主管理的重要抓手。以往学校文件的制定或修订由主管部门主持听取意见,容易产生‘偏听’。听证制度实施后,由中间部门——学校听证委员会来主持,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能够做到‘兼听则明’,使学校各项制度更加公平合理。”浙江工商大学党委副书记孙启明说,“重大事项听证连同规范性文件制定、校内争议裁决、合同管理以及《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意见》,共同构建了浙商大依法治校工作的制度基础。一系列依法治校的创新实践,形成了师生共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良好氛围。”

http://paper.jyb.cn/zgjyb/html/2013-05/02/content_938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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