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胡建淼谈校内裁决第一案

来源:今日早报  发布日期:2010-01-09   字体:

 

 
治“治校之人”,非治“被治之人”
校长胡建淼谈校内裁决第一案
  说起“校内裁决”的想法,胡建淼校长说:“我是研究行政法出身,一直希望大学里可以推行这样的制度。”
  1988年,轰动全国的第一例“民告官”案——农民包郑照状告苍南县政府,当时胡建淼就是该案的代理律师之一,此案一直被誉为基层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的一次破冰。
  他说,一所大学,也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纠纷、争议,有许多是“天塌不下来”、但又需要解决的纠纷琐事,这些事的诉求解决途径和方式,往往是空白。
  这种情况下,往往是期待最高领导下个命令、拍板、一句话解决问题。但胡建淼却推出了“校内裁决”制度。
 
  比起结果,我更关注过程
  当事人朱锦清老师就因奖金被扣的事,找过胡建淼3次。“他的出现,更启发了我在学校推‘校内裁决’制,把评判权和表决权交给公众。”胡校长说,从2003年开始,教育部就主张“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治校”。
  对于“依法治校”,胡建淼解释,是“治治校之人”,而不是“治被治之人”。但“校内裁决”还是有不同声音,也有人认为,既然都是些琐碎事,何必如此劳师动众?这样的异议同样也曾来自当事人朱锦清老师。
  但胡建淼恰恰认为,从整个学校的管理要求来看,很多事不该是领导做主,而应该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有一个高素质的管理班子。
 
  从裁决开始到裁决出结果,校长胡建淼始终表示:“比起结果,我更关注过程。”
  
  对不起,你去找裁决委员会吧
  对于校内争议裁决机制,胡建淼曾亲自写了解释,除了对制度的各项特点进行说明,胡建淼还写道:“裁决人员的随机性与流动性,可以防止当事人与裁决人员事先作不正当接触。整个裁决过程是公开的,除非涉及个人隐私,任何人都可旁听。”
  目前,这一制度先在教职工范围内尝试。“以后是否扩大至学生,学校将视情况再作研究。”
  这一制度在胡建淼心中,承载了这样的意义:
  1、它是依法治校工作的体现。体现了任何权利都可得到救济,任何纠纷都有对应的解决机制这一法治理念。
  2、它是高校自律管理的体现。由于裁决委员会成员是通过随机抽签在教职工中产生,这就高度地体现了教职工的自治精神。
  3、它有助于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以前常有教职工反复找我(校长)要求直接处理某一纠纷的现象,现在我会说,对不起,你去找裁决委员会吧!
  4、它有助于在校内树立正气。双方谁对谁错大家一听就明白,这可以弘扬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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