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49号)精神,我校将开展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推荐工作,现将浙人社发[2009]4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请各学院按照文件要求,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集体或个人申报,被推荐集体或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一式8份,其中一份签署部门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一式1份)
(二)《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一式8份,其中一份签署部门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和《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一式1份)
(三)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先进事迹材料(一式8份),要求3000字以内,内容准确、生动、翔实。
上述表格请到教育厅网站下载,所有材料请于6月26日之前交人事处师资科。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yyzou@mail.zjgsu.edu.cn。
联系人:邹阳洋 联系电话:28877275
人事处
2009年6月23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49号
各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各高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评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46号),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评选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下同)的参评对象为内设二级机构。
全国模范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一)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名额
国家分配给我省的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名额为17个(其中:基础教育9个,中等职业教育5个,高等教育3个),同时推荐3个单位作为备选。
根据人社部函〔2009〕14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我省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实行差额推荐的办法,各设区市可推荐本地区所辖基础教育领域教育机构1-2个(其中至少有1个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和市属高等学校二级机构各1个;其他各高校可推荐高等学校二级机构1个。另外,根据教育部对我省推荐的要求,为保证先进集体中有特殊教育学校、民办教育学校和幼儿教育学校代表,各地可再各推荐1所此类学校为先进集体,不占推荐指标。
(二)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
国家分配给我省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共24个,按照“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及其他人员,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和“各地推荐的先进个人,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推荐名额的35%以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推荐名额的8%以上”的总体要求,我省拟推荐全国模范教师22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2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
三、评选条件
(一)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1. 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能够在本省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 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在本地区具有表率作用。
3. 高等学校二级机构: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含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1.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 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 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产生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 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评选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单位、所在县(市、区)以上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定。推荐对象上报前,各地各高校应将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其所在地教育系统或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事迹突出,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7)。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第一线。重点向农村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倾斜,尤其要向长期在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从教的教师倾斜。
除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外,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中小学教师,须有在农村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没有农村教育任务的中心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在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
(四)坚持统筹兼顾,突出代表性。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尽量考虑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人员的代表性。
(五)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消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地区或学校参加下一届评选活动的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奖励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将对获得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获得“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个人,颁发证书和奖章,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联合组成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负责此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七、申报材料及要求
请各市、各高校于2009年7月5日前将下述材料及电子稿报省教育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开展教育系统评选推荐工作报告(评选工作程序、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一式1份)。
(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见附件3,一式7份)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见附件四,一式1份)
(三)《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5,一式7份)和《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见附件6,一式1份)
(四)推荐的集体和个人先进事迹材料(一式7份),要求3000字以内,内容准确、生动、翔实。
其中先进个人的材料还需通过“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网上传输(网址为:http://www.jybz.edu.cn),有关用户名和密码等事宜请与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提供电子稿可附U盘或E-mail至:zguangtou@sohu.com,有关表格也可从“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cn/)下载。
联系人:张应敏 联系电话:(0571)88008939。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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