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获准成为浙江省高校正式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单位
发布日期:2005-12-16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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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文(浙价费〔2005〕325号)批准我校成为浙江省高校正式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单位。这是浙江省高校中继浙江大学后第二家正式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单位。
2003年9月,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文(浙价费〔2003〕304号)批准我校成为浙江省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试点单位。经过两年的试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对我校的学分制收费管理试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因此,同意我校成为正式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单位。我们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做好今后的学生收费工作。
学分制收费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如下:公办任务生专业学费,艺术类4000元/学年,其他专业1400元/学年(02、03级其他专业学生维持960元/学年标准不变),学分学费75元/学分;民办学生,专业学费艺术类14000元/学年,其他专业10000元/学年,学分学费150元/学分,于2005级新生入学起执行,2004级及以前学生仍按原标准75元/学分执行。
(校财务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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