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翁岳生教授等来我校讲学

来源:党委宣传部/供稿  发布日期:2009-05-04   字体:

       受校长胡建淼教授的邀请,4月27日,台湾地区著名行政法专家翁岳生教授、王和雄教授,走进浙江工商大学报告厅,举办了“各国行政程序法之比较”专题讲座。

      翁教授先对行政程序法作了简介,指出行政程序法是在民主社会中人们已由客体变为主体的情况下,通过行政程序法典化来保障人民的权益,它发挥着行政法总则的作用,它的对象是政府机关,而非人民。在此过程中,翁教授依次介绍了美国、日本、德国等国行政程序法的概况。其中,美国行政程序法的中心是“听政”制度,在众多国家中,也只有美国行政程序法中特别提到了法院的地位。而在日本,很早就有学者提出行政程序法的草案,却一直未被政府重视,直至美国强烈要求日本行政指导明文化、透明化,日本政府才开始制定行政程序法,在近几年更趋完善。

      当讲到大陆化系国家不重视行政程序法,更注重实体法则的时候,翁教授提到了一个例外国家,那就是奥地利。奥地利在19世纪就设立了一个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机关,1925年还以它的行政程序法影响了匈牙利、德国、波兰等欧洲国家。1930年德国的草案被行政程序法大家田中二郎介绍到了日本。1964年德公布了加入了有关实体法则的行政程序法,最后在1972年完成了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契约、行政计划等重要内容的行政程序法,并将其作为行政法总则。

      翁教授最后介绍的是有关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的建设,主要经历五个阶段,并在不断完善中。1950年代台湾的林纪东大法官和一些学者已经开始介绍、翻译并起草此法,1974年成立的设计考核委员会对各国的行政程序法进行了比较,并在两年后提出90条法规,1987年7月14日解严后行政经济委员会起草法案,1991年,由翁岳生教授主持,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执行的“行政程序法之研究”专题公布了多达145条的“行政程序法草案”,1995年又颁布一个行政程序法草案。

      台湾的行政程序法借鉴了日本的行政主导理念,纳入了德国和美国行政程序法的一些优点,当然,太晚行政程序法也有它自身的特点,它规定了依法行政、平等、诚信等法的一般意义,还加入了呈请的处理方法等内容,它在被检验的过程中日趋完善。

      之后,王和雄教授对翁教授的演讲作了补充,提出了行政法则之所以产生的原因在于“人民权利意识高涨,希望排除行政机关操控,并满足监督政府的权力,增进对政府的信赖”。

      在最后的互动阶段,翁教授向同学介绍了台湾的大法官制度,并提到了“德”的重要性,即必须对人民负责。

      在互动环节,翁岳生教授和王和雄教授认真、细致地回答了现场听众的提问,并深情地回顾了自己的成长经历,感染了台下的听众。两位教授希望通过他们的讲座,使我校的同学能够更好地学习知识,真正做一个德才兼备的学生。

      浙江大学和省内部分高校的法学教师与学生也参加了报告会。

      翁岳生教授一行在大陆期间还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等进行了演讲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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