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在学校听证大厅,我校举行了首次校内争议裁决会议。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师生观摩了裁决会。
此次裁决会公开评审朱锦清老师与所在部门年终奖金发放争议事件。根据裁决会议程,首先进行调查。申请人朱老师首先被请到了现场,陈述申请争议裁决的事情和申请理由。陈述完毕后, 朱老师暂时离场,朱老师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被请到了现场,陈述对于争议的理解和辩护。聆听了双方的意见后,程序进入第二阶段,即裁决委会员取证、双方辨论。随后是休息时段,裁决委员会成员离会讨论、分析事件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内容。最后,主持人宣布将在15天内对争议事项予以裁决。
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教学、科研、管理、生产经营、社会服务等工作中,教职工与其他校内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的矛盾、争议越来越多。如何解决这些矛盾?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旦发生争议,因没有有效的解决渠道,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教职工只能不断地向学校相关部门甚至是学校领导“告状”,有些争议拖延几年都得不到及时处理。
如何确立一种公正而有效的校内争议解决途径,并能体现教师自治的民主管理方式,这是学校推进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学校建立了国内高校首个校内争议裁决制度,于2008年出台了《浙江工商大学校内争议裁决办法》,并设立了浙江工商大学校内争议裁决委员会。
根据《办法》规定,凡在学校内部发生的各种争议,除适用诉讼、复议、仲裁和违纪控告的事项外,都可以向学校裁决委员会申请校内争议裁决。校内争议裁决委员会由通过抽签产生的学校7—9名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建立裁决委员会成员库,人员包括学校副高职称以上教师和副处级以上的管理人员;工会、纪监部门负责人及校法律顾问为固定成员,其余成员在每期裁决会前由秘书处从裁决委员会成员库中随机抽取。裁决委员会独立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裁决委员会决定作出后,裁决决定必须执行,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撤销、变更之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申请校内裁决或申诉。
胡建淼校长认为,这一制度既维护了学校的管理秩序,又实现了学校管理工作中的教职工自治,还将校领导从处理各种事务纠纷中解脱出来。